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执10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雪玲与吉苏娅、汪毅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玲,吉苏娅,汪毅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0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雪玲,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吉苏娅,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汪毅宏,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李雪玲与吉苏娅、汪毅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雪玲与被执行人吉苏娅、汪毅宏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李雪玲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1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