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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符光松与梁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光松,梁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866号原告符光松,男,生于1979年4月4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被告梁东生,男,生于1984年12月8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原告符光松诉被告梁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健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应权、姚双云参加的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符光松诉被告梁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健伟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人民陪审员  姚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