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符光松与梁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光松,梁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866号原告符光松,男,生于1979年4月4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被告梁东生,男,生于1984年12月8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原告符光松诉被告梁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健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应权、姚双云参加的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符光松诉被告梁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健伟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人民陪审员 姚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