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 与杨某 、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杨某,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都市新村1号楼4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杰,系该公司经理。郭某与杨某、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某借款人民币770500元整及该款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计息)。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杨某借款本金482500元及该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4422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3日)、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16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名下银行存款49586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