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国海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宁01执454号之二被执行人:李国海,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现石嘴山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罚没被执行人李国海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李国海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劵等财产状况,并依法委托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国海在当地的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友权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二О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银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