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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刘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刘顺平,常汝池,郑国花,杨炳莲,许传礼,张培兰,刘志刚,许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顺平,男,195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常汝池,男,196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郑国花,女,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炳莲,女,195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许传礼,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培兰,女,195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许崇林,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顺平、常汝池、郑国花、杨炳莲、许传礼、张培兰、刘志刚、许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977.5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常汝池名下鲁G×××××车辆一部,刘志刚名下鲁V×××××、鲁G×××××、鲁V×××××车辆三部;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登记信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的决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