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奉婷婷与成都金色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婷婷,成都金色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2593号原告:奉婷婷,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成都金色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慧。原告奉婷婷与被告成都金色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奉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奉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奉婷婷MTV动态拍摄费5800元、签约推广服务费8800元,共计14600元;2.被告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给付原告奉婷婷利息(以款项14600元整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合同期满到被告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全部履行之日止)。事实理由:2016年6月18日,奉婷婷通过“58同城”网页,看到金色时代文化公司招聘模特的信息,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到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奉婷婷到锦江区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A座1608进行面试,面试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告知奉婷婷其面试通过,要求奉婷婷交纳签约推广服务费8800元,MTV动态拍摄费5800元。2016年6月18日,奉婷婷通过支付宝交纳签约推广服务费8800元;2016年6月23日,奉婷婷通过农业银行信用卡交纳MTV动态拍摄费5800元;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给奉婷婷出具了两张收条。2016年6月23日,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次为奉婷婷拍摄照片,称为宣传所用,之后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又为奉婷婷拍摄了8次照片,在奉婷婷所做的所有劳动过程中,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只支付了奉婷婷1000元的报酬。2016年10月30日,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为奉婷婷拍摄照片之后,就再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奉婷婷多次与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协商,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工作人员都以各种借口推脱。2016年11月5日之后,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已经置之不理甚至恶言相向。奉婷婷无奈之下只好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奉婷婷的诉讼请求。被告金色时代文化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6月18日,奉婷婷作为委托人与受托方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协议》,约定金色时代文化公司拥有从事模特、演员经纪代理的能力、经验、资格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为艺人提供一流的资源和推广渠道,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奉婷婷为自由身份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并且无签署其他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奉婷婷委托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作为代理人,代理和管理奉婷婷所有的由本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交托、委派和有关的演艺事业(演艺管理及代理权)。奉婷婷委托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代理的演艺事业是指在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经营范围领域内的全部活动。包括奉婷婷在电影、电视、话剧、戏剧、广播剧等。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保证具有合法从业的资格和能力,按时发放奉婷婷的提成收入。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为奉婷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纪服务、提供与演艺活动相关的各类专业与非专业培训、摄影摄像服务、在国内代理与发布奉婷婷在金色时代文化公司所拍摄的广告、组织群众文体活动时给予奉婷婷一定的自我展示的平台,在合作过程中,双方约定的其它服务项目、协议有效期内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为奉婷婷提供的以上委托推广服务项目均为定额有偿合同,奉婷婷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交纳签约委托推广服务费共计8800元。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期满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本合同自动作废。奉婷婷如果接不到广告活动,费用可以退还。同日,奉婷婷、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人签约须知》,奉婷婷确认明白委托协议的内容;签约经理承诺的事项都写在了合同书内;签约时清楚合同签订属双方自愿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可强迫,在签定合同时,希奉婷婷慎重考虑清楚,合同签定后双方的合作即开始,而合同一旦签订后不得反悔,若奉婷婷私自反悔,奉婷婷所交之服务费均不退还,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并有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知道培训时间预约而定(若逢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休假)等。上述《委托协议》和《委托人签约须知》签订后的当日,奉婷婷向金色时代文化公司支付签约推广服务费8800元。2016年6月23日,奉婷婷向金色时代文化公司支付MTV动态拍摄费5800元。金色时代文化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据。庭审中,奉婷婷陈述签订协议后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安排奉婷婷进行过拍照。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奉婷婷提交的《居民身份证》、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工商查询信息》、《委托协议》、《委托人签约须知》、《收据》等证据材料以及奉婷婷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奉婷婷与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委托人签约须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奉婷婷向金色时代文化公司支付签约推广服务费和MTV动态拍摄费,金色时代文化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奉婷婷主张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不按约定履行合同,要求退还签约推广服务费8800元和MTV动态拍摄费5800元,因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故本院认定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服务义务的客观事实存在。奉婷婷、金色时代文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详细载明了双方系委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奉婷婷作为委托人,享有该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通知解除合同,系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应予解除,且协议约定奉婷婷接不到广告活动,费用可以退还。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奉婷婷已接到广告活动,费用不退还的情形及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为奉婷婷进行MTV动态拍摄,故奉婷婷请求金色时代文化公司退还签约推广服务费8800元和MTV动态拍摄费5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奉婷婷要求金色时代文化公司支付利息,金色时代文化公司以其行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其占用奉婷婷的资金属实,故奉婷婷主张按已支付的款项14600元整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合同期满后的次日即2017年6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金色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奉婷婷退还签约推广服务费8800元和MTV动态拍摄费5800元,合计14600元;二、被告成都金色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奉婷婷支付利息(以14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均由被告成都金色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宏审 判 员 龚晓明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慧敏记 录 员 黄 敏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