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6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素珍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委会、罗石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珍,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委会,罗石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6729号原告:孙素珍,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法定代表人:薛辉军,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被告:罗石步,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孙素珍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委会、被告罗石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素珍诉称,其与被告罗石步于198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5月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正房三间归原告所有。2016年11月份,原告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签订该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被告拒不配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5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孙素珍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素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