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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树国与彭娟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树国,彭娟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保34号申请人杜树国,男,1973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古丈县。被申请人彭娟瑞,女,1962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保靖县。申请人杜树国与被申请人彭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树国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娟瑞在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防止转移财产、保障诉讼目的实现为由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照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对于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娟瑞在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申请人杜树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良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