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行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会市中娱盛世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会市中娱盛世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行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四会市中娱盛世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娱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区国际玉器城二期毛料区第H1-H13卡商铺。法定代表人梁木强。委托代理人温锡棋,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四会人社局)。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镜洲。原审第三人杨明,男,土家族,1970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杨明是杨扬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韩武,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会市中娱盛世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3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四会市中娱盛世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粤1203行初4号行政判决,驳回四会市中娱盛世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四人社工认[2016]1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6月9日送达判决书给该司。四会市中娱盛世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没有按规定缴交上诉费。本院认为,鼎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四会市中娱盛世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会市中娱盛世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潘启智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高永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