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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向颖与倪学胜聂世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颖,倪学胜,聂世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448号原告:向颖,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勋、冯雪,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学胜,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世兰,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颖诉被告倪学胜、聂世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颖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向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