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王效利与苏进、许尔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效利,苏进,许尔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810号申请执行人:王效利,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苏进,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许尔国,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初43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苏进、许尔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效利106000元及利息,许尔国对上述债务中苏进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并由苏进、许尔国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保全费1175元。经申请执行人王效利申请,2017年7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进、许尔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8月5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苏进、许尔国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案件审理中于2017年6月15日轮候查封许尔国所有的位于泗洪县佳和世纪城36幢110室房产及,2017年8月17日查封许尔国名下的位于泗洪县其佳和世纪城36幢111室房产,2017年68月216日轮候查封苏进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富园天郡31幢4单元307室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3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