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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亮亮、邵金凤、刘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亮亮,邵金凤,刘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806号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雪,职务:董事长被告:王亮亮,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邵金凤,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刘淑凤,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亮亮、邵金凤、刘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降低诉讼风险,于2017年9月20日将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30000.00元变更以10000.00元。原告又于2017年10月20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预缴案件受理费550.00元,应收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方审 判 员  于宏广人民陪审员  王京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才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