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京善与崔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京善,崔锦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224号原告:朱京善,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崔锦玉,女,1959年11月24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京善诉被告崔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京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京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朱京善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莲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