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当阳市玉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谭玉梅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当阳市玉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谭玉梅,鲍德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当阳市玉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清华,该中心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谭玉梅,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当阳市,现住当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鲍德淑,女,193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当阳市,现住当阳市,系谭玉梅之母。上诉人当阳市玉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上诉人谭玉梅、鲍德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当阳市玉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谭玉梅、鲍德淑于2017年10月10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当阳市玉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谭玉梅、鲍德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当阳市玉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谭玉梅、鲍德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当阳市玉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511元,谭玉梅、鲍德淑负担1150元。本院决定对谭玉梅、鲍德淑负担的115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朝平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苗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