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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和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爽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和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曾爽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133号原告邵阳市和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倾城国际小区*栋*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胡浴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全,该公司经理。被告曾爽朗,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邵阳市和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爽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现原告邵阳市和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爽朗已达成调解,被告曾爽朗已经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和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曾爽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和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阳市和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