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白宇靖、陈某等与山东乳山嘉润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宇靖,陈某,山东乳山嘉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临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720号原告白宇靖,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陈某。被告山东乳山嘉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87号莱茵豪生商务酒店706号。法定代表人戚纪伟,经理。被告上海临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谈意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宇靖、陈某与被告山东乳山嘉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临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宇靖、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2元,由原告白宇靖、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宋琳琳人民陪审员 姜玉华人民陪审员 任桂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