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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振录、蔡兴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录,蔡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录,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蔡兴波,女,汉族,沂南县民政局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振录与被执行人蔡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