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振录、蔡兴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录,蔡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录,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蔡兴波,女,汉族,沂南县民政局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振录与被执行人蔡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