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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第277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5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日,2017年5月2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辩护人余琼,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余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子方某甲沿省道308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308线29KM+500M(平江县长寿镇楼前村路段)时,撞上行人赖某后驾车逃逸,赖某被撞后倒在对向车道靠中线路上。约一分钟后,司机王某驾驶湘F×××××号小型越野车沿省道308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上述路段,碾压了倒在道路上的赖某后逃逸,最终造成被害人赖某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在路上通行未注意避让,发生交通事故未停车保护现场而驾车逃逸,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害人身处高危环境得不到救助而被其他车辆碾压死亡,在此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于2017年5月5日16时自动投案,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余琼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没有致被害人赖某死亡,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决无罪,另被告人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无出入,被告人吴某甲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方某甲、吴某乙、朱某、张某、方某乙、方某丙、邓某、何某、方某丁、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尸表检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害人身处高危环境中得不到救助而被其他车辆碾压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从轻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辩护人余琼律师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没有致被害人赖某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决无罪的意见,因本案被告人吴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置被害人赖某而高危环境下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被后来车辆碾压,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而是在于被告人吴某甲的逃逸行为致被害人赖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重罪情形,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其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给合平江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吴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响槐审 判 员  秦 玲人民陪审员  胡平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