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立志与李福林、向兰英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立志,李福林,向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524号申请执行人:余立志,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福林,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向兰英,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余立志与被执行人李福林、向兰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字1146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立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余立志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