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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昊、枣庄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昊,枣庄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财保104号申请人:杨昊,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枣庄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颖,经理。申请人杨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枣庄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鲁D×××××大型货车,担保人杜庆谦在本人名下的鲁D×××××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枣庄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鲁D×××××大型货车。二、扣押登记在杜庆谦名下的鲁D×××××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一百二十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