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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凤勤与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勤,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757号原告:于凤勤,女,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高松,女,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于凤勤与被告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19日15时,原告于凤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凤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原告于凤勤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