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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傅赣国、刘雄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赣国,刘雄南,谢英,陈受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赣国,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申请执行人刘雄南,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吴建,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谢英,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陈受禄,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赣国、刘雄南、谢英与被执行人陈受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受禄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受禄在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整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