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付立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付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负责人:杨科,系该单位总裁。被执行人付立民,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付立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9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02民初9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奇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