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明飞、董书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明飞,董书灏,吴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欧明飞,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董书灏,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吴小娟,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明飞与被执行人董书灏、吴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236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时间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