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李昭阳、王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昭阳,王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4570号申请执行人:李昭阳,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程鹏,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昭阳与被执行人王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467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