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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果、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晟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志军、范兴兰、万乔、马庆红、万正柏、皮培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果,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XX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晟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志军,范兴兰,万乔,马庆红,万正柏,皮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鄢国松。被执行人:唐果,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被执行人:成都XX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万乔。被执行人: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万乔。被执行人:四川晟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万志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范兴兰,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万乔,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马庆红,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万正柏,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皮培菊,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果、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XX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晟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志军、范兴兰、万乔、马庆红、万正柏、皮培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2015)锦江民初字第5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唐果、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XX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晟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志军、范兴兰、万乔、马庆红、万正柏、皮培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7000元、应承担的诉讼费55507元、本金利息和罚息。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以(2017)川0104执1477号执行裁定书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晟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该土地抵押权人。本院查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新都执字第279-2号执行裁定书、(2015)新都民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土地。本院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邮寄了《商请移送执行函》,请该院委托本院执行上述土地。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本案先执行上述土地。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唐果、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XX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晟鑫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晟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志军、范兴兰、万乔、马庆红、万正柏、皮培菊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