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候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申请执行人候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闫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候某某工资款45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以被执行人闫某某已私下兑付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