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1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郭鑫、王云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郭鑫,王云雷,庞振亚,张绍成,田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00714066(1-1)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负责人高文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鑫,女,回族,1987年11月6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王云雷,男,汉族,1984年7月1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庞振亚,女,汉族,1970年6月29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区。被执行人张绍成,男,汉族,1954年8月2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田玉梅,女,汉族,1954年8月2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鑫、王云雷、庞振亚、张绍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鑫、王云雷、庞振亚、张绍成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