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邻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岱玲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邻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岱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邻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存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岱玲,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沈刚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邻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居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岱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邻居文化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陈岱玲在广东省级报刊上公开向邻居文化公司赔礼道歉;二、陈岱玲返还窃取的资料;三、由陈岱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陈岱玲销毁U盘硬盘中窃取的资料;五、陈岱玲不再利用窃取的资料。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邻居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由邻居文化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邻居文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陈岱玲在广东省级报刊上公开向邻居文化公司赔礼道歉;三、改判陈岱玲返还窃取的资料;四、改判陈岱玲销毁硬盘与U盘中窃取的资料;五、改判陈岱玲不再利用窃取的资料损害邻居文化公司的权益;六、判决陈岱玲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陈岱玲未经邻居文化公司授权进入店铺���银台电脑窃取相关资料与经营管理信息,邻居文化公司已提交侵权视频材料及具体窃取的文件材料作为陈岱玲侵权行为的证据。二、陈岱玲采用不同的理由掩饰其窃取的事实,主观恶意明显,充分证明其侵犯邻居文化公司的权益。被上诉人陈岱玲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邻居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另查明,二审庭询时,邻居文化公司认为陈岱玲在提起仲裁后进入邻居文化公司电脑窃取资料系为了仲裁做准备,想进一步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收集公司的经营信息作为筹码,但是邻居文化公司亦确认陈岱玲未以此要挟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陈岱玲散播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陈岱玲则主张其系在邻居文化公司员工在场的情况下,将自己U盘和硬盘内容汇总,不涉及电脑储存内容。邻居文化公司确认其电脑未进行加密。本院经审理认为:���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虽然邻居文化公司主张陈岱玲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但是其所提供的视频仅显示陈岱玲存在使用公司电脑的情况,而且现场有邻居文化公司的员工在场。二审庭询时,邻居文化公司确认该公司电脑未进行加密,陈岱玲本身亦为邻居文化公司的员工,故邻居文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陈岱玲存在窃取公司机密之行为。而且邻居文化公司亦无提供证据证明陈岱玲以此要挟公司或者散播公司经营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原审法院未支持邻居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期间,邻居文化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邻居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邻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黄小迪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嘉慧谢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