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豪科光电有限公司、福建省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豪科光电有限公司,福建省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豪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香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惠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辉,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文昌路营辉商住楼A-3幢203室。法定代表人:郑鸿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光,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体学,男,福建省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上诉人福建省豪科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豪科光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争春审判员 陈君精审判员 熊建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