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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814号

叶世文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世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814号上诉人叶世文,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诉人叶世文因起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要求撤销信访处理告知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4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起诉人叶世文称其与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豪公司”)签有《参建协议书》,出资参建由万豪公司开发的一商业楼盘。房屋建成后,万豪公司并未将其参建的商铺登记在起诉人名下并予以交付。其次,万豪公司在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将房屋予以产权登记,万豪公司还与某公司恶意串通,虚假交易,同样在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进行产权过户登记。起诉人认为上海市静安区不动产登记局为上述公司登记不动产行为严重违法,为此于2017年5月22日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寄出《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1、对万豪公司将本市塘沽路XXX号房屋未缴纳税费,便登记办理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2、对上述房屋大部分购房款未支付,虚假开收据、虚假交易等非法转让行为进行查处;3、对原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未依法进行审查,便给予产权登记、过户登记等行为进行查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7年6月22日将起诉人申请书转至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2017年8月8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编号为2017-0334-0030号《信访处理告知书》,就其反映信访事项作出答复。起诉人认为该告知书以信访形式答复违法,故针对《信访处理告知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信访处理告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所作的信访事项意见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叶世文的起诉,不予立案。裁定后,叶世文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叶世文上诉称:上诉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提出查处违法事项的申请,是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并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提出的信访行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就有关房屋建设等问题要求行政主管机关予以查处,内容系其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对此作出了《信访处理告知书》。现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该《信访处理告知书》涉及上述相关信访事项的处理,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据此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鲍 浩

审 判 员  姚佐莲

代理

审判员  程 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