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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晋伶与韩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晋伶,韩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民初1088号原告:朱晋伶,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6日,云南省陆良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陆良县。委托代理人:孟华芬,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树洪,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5日,云南省陆良县人,农民,住陆良县。现下落不明。(缺席)原告朱晋伶诉被告韩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晋伶及其代理人孟华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树洪经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5日G26版面公告其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晋伶诉称:1998年,被告韩树洪因做工程需要,向原告朱晋伶借款16万元。2016年5月27日,原告找到被告要钱,被告偿还了2万元,并重新出具了借条,承诺2016年年底全部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现在要求:1、被告韩树洪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2、由被告韩树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韩树洪未到庭答辩。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借条一份,证实原告借款给被告及其承诺2016年年底前还款的事实。3、被告韩树洪身份信息一份。被告韩树洪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韩树洪于2016年5月27日对以前借款的确认及承诺2016年年底前还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举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998年被告韩树洪因做工程需要,向原告朱晋伶借款16万元。2016年5月27日,被告偿还了2万元,被告韩树洪并重新出具了14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朱晋伶,承诺2016年年底前全部还清。经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被告韩树洪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2、由被告韩树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朱晋伶与被告韩树洪的借款行为真实、合法,依法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韩树洪应当依法履行偿还原告朱晋伶借款14万元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树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晋伶借款14万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韩树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方 辉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伏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