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游振德、黄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振德,黄文彬,彭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游振德,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黄文彬,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彭彩玉,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游振德与被执行人黄文彬、彭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文彬、彭彩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振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文彬、彭彩玉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30元、诉讼费94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增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