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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丁海东与魏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东,魏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519号原告:丁海东,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魏亮,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丁海东诉被告魏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运费125645元。原告立案时曾列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后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海东诉被告魏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魏亮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身份状况及真实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海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