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丁海东与魏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东,魏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519号原告:丁海东,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魏亮,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丁海东诉被告魏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运费125645元。原告立案时曾列河南建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后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海东诉被告魏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魏亮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身份状况及真实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海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