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勤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精申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勤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精申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36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勤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精申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勤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申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2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勤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精申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精申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冻结其名下牌号为沪C2XX**的比亚迪汽车,但暂时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精申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或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沪0113民初2592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