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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永东、胡王鹏与曹建红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永东,胡王鹏,曹建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任永东,住山西省运城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王鹏,住山西省夏南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建红,住陕西省定边县。再审申请人任永东、胡王鹏因与被申请人曹建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任永东、胡王鹏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经传票传唤被告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请求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任永东、胡王鹏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但未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任永东、胡王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永东、胡王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赵三岗审判员  冉红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昶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