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刚林,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伍兴妹,女,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刚林、伍兴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万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安亭
审判员 唐良兵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