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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刘素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刘素珠,刘龙辉,刘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西侧澳林水岸7#128-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375435-4。负责人何江腾,副主任。被执行人:刘素珠,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刘龙辉,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刘小霞,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素珠、刘龙辉、刘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