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9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李芳林与杨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林,杨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9279号原告:李芳林,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李炳蔚,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李芳林诉被告杨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胡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向原告李芳林邮寄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请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1355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芳林于2017年10月12日签收该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芳林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芳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