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林振昆、孙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林振昆,孙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王晓东,行长。被执行人:林振昆,男。被执行人:孙丽丽,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振昆、孙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1400000元、利息及罚息、案件受理费876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17)鲁0691执恢2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孙丽丽名下位于海阳市海阳路房地产四套。因上述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查找到具体座落,本案中本院暂无法处置。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