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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牛立保、何应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应建,牛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0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应建,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金安乡青凤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牛立保,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罗镇牛骆北罗村2区**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立保、何应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立保、何应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应建伙同被告人牛立保,在本市丰台区北京市丽泽长途汽车站附属楼(原天兰天尾货市场)内,多次共同盗窃该附属楼三层天花板及配电箱处的电缆线,期间被告人何应建又单独两次盗窃该楼电缆线。2017年4月6日,被告人何应建与牛立保进入北京市丽泽长途汽车站附属楼三层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巡逻保安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600元。被告人牛立保、何应建于2017年4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传唤到案。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立保、何应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应建、牛立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应建伙同被告人牛立保,在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丽泽长途汽车站附属楼(原天兰天尾货市场)内,多次共同盗窃该附属楼三层天花板及配电箱处的电缆线,期间被告人何应建又单独两次盗窃该楼电缆线。2017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何应建与牛立保进入北京市丽泽长途汽车站附属楼三层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巡逻保安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600元。被告人何应建、牛立保于2017年4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传唤到案。二被告人未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张某1陈述证实其是北京市丽泽长途汽车站负责人,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其单位陆续发现电缆线被盗,被盗电缆线长度约200米的情况。2、证人司某陈述证实其是北京市丽泽长途汽车站安全科科长,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其单位陆续发现电缆线被盗,被盗电缆线长度约200米的情况。3、证人魏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6日晚其和同事在北京市丽泽长途汽车站附属楼巡逻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并将二人抓获,抓获小偷过程中,有一个小偷受伤的情况,并辨认出何应建是其与同事巡逻时发现并在抓获的盗窃嫌疑人,辨认出牛立保是被其与同事抓获的另一名盗窃嫌疑人。4、证人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6日23时许,其在保安宿舍休息,保安经理过来说天兰天尾货那里发现两个偷东西的人,让其和其他保安赶紧过去。其从前门和好几个人一起进去的,保安杨经理带着其和其他保安往三楼跑,到了三楼厕所将两个小偷堵在厕所,其看见小偷手里挥舞东西,但是看不清楚。保安就拿着长的橡皮棍进行防卫,打掉了小偷手中的东西,保安人多,一拥而上,将两个小偷按住的情况,并辨认出牛立保是当天参与偷东西的那名稍胖一点的男子。5、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6日23时许,正常巡逻的保安发现两名可疑人员进入天兰天尾货市场,保安向其汇报了此情况,其就带着几名保安到了天兰天尾货市场三层卫生间,当时较瘦男子手里拿着东西,黑暗中没看不清是什么,也不听命令,出于安全考虑将其强行制服的情况,并辨认出牛立保是当晚抓获的两名男子中的中等体态的男子,何应建是当晚抓获的两名男子中那名偏瘦男子。6、证人孙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北京市丰台区红莲市场旁边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最近一个多月有两名男子来其处卖过铜线,其中一名较瘦男子来卖过三次,一名中等身材男子来卖过一次,三次一共给了对方1500元左右,并辨认出何应建是最近一个多月内三次到废品回收站卖铜线的那名身材较瘦的男子。7、证人孙某2证言其家在北京市丰台区红莲市场旁边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其有时在店里帮忙,大概是2017年2月末,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两名男子来卖铜线,一名较瘦男子进来和其谈的,大概有十多斤铜线,其当时给了对方三四百元钱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牛立保、何应建处起获物品并进行扣押的情况。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证实被告人牛立保、何应建指认出具体作案地点的情况。10、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涉案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600元。11、北京市丽泽长途汽车站出具的证明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照片证实涉案电缆的具体情况。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牛立保、何应建的身份情况。13、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破获及抓获被告人何应建、牛立保的情况。被告人何应建、牛立保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证明的情况在基本事实上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何应建、牛立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应建、牛立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者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应建、牛立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应建、牛立保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应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牛立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何应建、牛立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市丽泽长途汽车站。四、随案移送人民币五百元,并入本判决第三项执行。五、随案移送电缆外皮一堆、螺丝刀一把、裁纸刀一把、手锯一把、手电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隗合佳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人民陪审员  黄 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