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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明成、卢房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明成,卢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明成,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卢房胜,男,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赖明成与卢房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龙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6)赣0727民初1456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7050元及利息等,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民初1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