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金红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亮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5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红亮,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辩护人沙亮亮、朱岚清,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红亮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红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人金红亮与微信名为“我有酒,你有故事吗?”(身份不明,以下称上家)事先商量,由上家负责发布招嫖信息,并与嫖客谈好具体服务项目及价格等,金红亮负责介绍卖淫女到宾馆房间卖淫。每次卖淫活动收取嫖资300元至400元不等,由上家、卖淫人员及金红亮共同分成。2017年7月12日至同年7月29日,被告人金红亮分别介绍叶某在浦江县天慧商务酒店、余姚市明珠宾馆、浦江县悦安之都宾馆、江山市君悦大酒店、浦江县米色酒店房间卖淫19人次;介绍熊某在浦江县米色酒店宾馆房间卖淫5人次。综上,被告人金红亮介绍两人卖淫共计24人次,共计非法获利1000余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红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熊某、陈某、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住宿登记信息,检验报告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金红亮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红亮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红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金红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红亮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