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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黎钰钊与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钰钊,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3697号原告:黎钰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柏满,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郁江东路(市新华书店综合楼内)。法定代表人:李勇树。黎钰钊与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黎钰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柏满到庭参加了诉讼;华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钰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06500元及利息5929.98元(利息暂从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共422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此后按年利率4.75%计至支付清工程款止)给黎钰钊。事实和理由:华盛公司将桂平市新华书店图书城综合楼外墙搭设铁架工程交由黎钰钊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黎钰钊与华盛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结算:1、外架面积为10300平方米×35元/平方米=360500元;2、另正面没有搭架补人工费6000元,合计366500元。华盛公司在结算后已分别于2014年3月5日支付5万元,2014年6月2日支付10万元,2014年8月8日支付8万元,2015年中秋节支付1万元,2015年春节支付2万元,以上合计26万元给黎钰钊。2016年7月4日,华盛公司与黎钰钊签订《付款说明》,约定华盛公司尚欠的款项106500元,分12期付清,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支付。华盛公司逾期后分文不予支付,黎钰钊追收未果遂诉至法院。华盛公司既没有作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华盛公司将桂平市新华书店图书城综合楼搭设外墙施工架的工程交给黎钰钊施工,黎钰钊负责搭设所需的材料、搭设、维护及拆除工作。2014年2月黎钰钊开始搭设外墙施工架,2014年11月18日黎钰钊与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树结算:1、外架面积为10300平方米×35元/平方米=360500元;2、另正面没有搭架补人工费6000元,合计366500元。华盛公司在结算后已分别于2014年3月5日支付5万元,2014年6月2日支付10万元,2014年8月8日支付8万元,2015年中秋节支付1万元,2015年春节支付2万元,合计26万元给黎钰钊。2016年7月4日,黎钰钊与华盛公司签订《付款说明》,约定华盛公司就尚欠款项106500元分12期付清,每期付款8875元,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支付,付款时间为每月10日(付款日期可浮动3-5日)等内容。华盛公司逾期后分文未付,黎钰钊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黎钰钊提供的《桂平市新华书店图书城综合楼结算单》、《付款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黎钰钊、华盛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华盛公司与黎钰钊就尚欠的款项106500元达成了付款协议,但逾期后华盛公司未能依约付款,违反了约定,故黎钰钊诉请华盛公司支付款项106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黎钰钊诉请主张华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黎钰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华盛公司应以106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付(如超年利率4.75%的,则按年利率4.75%计付)给黎钰钊。华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106500元给原告黎钰钊;二、被告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6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付(如超年利率4.75%的,则按年利率4.75%计付)]给原告黎钰钊;三、驳回原告黎钰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74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钰钊负担174元,由被告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0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双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