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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财保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占军、陈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占军,陈飞,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125号之一申请人:梁占军,男,汉族,1961年6月19日出生,住巩义市。被申请人:陈飞,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沁阳市。被申请人: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沁阳市西万转盘焦可路边(西万村北)。申请人梁占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陈飞驾驶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号车予以查封,2017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战平向本院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号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沁阳市红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