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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18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红彬、刘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红彬,刘云,王恒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红彬,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云,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王恒光,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红彬、刘云、王恒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