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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青岛兰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青岛佑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兰宇变压器有限公司,青岛佑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8309号原告:青岛兰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顺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790861102。法定代表人:刘焕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公司员工。被告:青岛佑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田社区烟青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53074353P。法定代表人:李星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胜基,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兰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下称兰宇公司)与被告青岛佑星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佑星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及被告佑星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胜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佑星机械公司给付货款25052.5元以及违约金11283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佑星机械公司从兰宇公司采购硅钢片,价款合计50075元。佑星机械公司已付货款25022.5元,尚欠25052.5元未付,兰宇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佑星机械公司辩称:兰宇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利息计算过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兰宇公司与佑星机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佑星机械公司从兰宇公司购买硅钢片2003公斤,单价25元/公斤,总金额50075元;合同签订后佑星机械公司向兰宇公司支付货款总金额30%的预付款,货到付清;佑星机械公司收货后五天内完成验收任务,佑星机械公司未能按约定日期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兰宇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保修服务,在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佑星机械公司有权要求修理或重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货款总金额每日百分之一计算。合同另约定其他内容。2016年8月16日,兰宇公司将硅钢片送至佑星机械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佑星机械公司为兰宇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3月11日前付清��款35000元。2017年4月7日佑星机械公司付款10000元,尚欠25052.5元未付致兰宇公司诉讼来院。庭审中,佑星机械公司提交与兰宇公司签订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以及开平法兰多卫浴有限公司(下称法兰多公司)出具的质量问题及损失明细,证明兰宇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兰宇公司不认可。佑星机械公司辩称利息损失计算过高,兰宇公司遂主张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佑星机械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兰宇公司与佑星机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兰宇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佑星机械公司应及时给付货款,未及时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兰宇公司要求佑星机械公司给付货款2505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兰宇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佑星机械公司辩称利息过高,兰宇公司同意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佑星机械公司辩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其购买兰宇公司的硅钢片生产设备后交付法兰多公司,所交付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涉及法兰多公司,与本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佑星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兰宇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25052.5元。二、被告青岛佑星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兰宇变压器���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052.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计1529元,由原告1289元,被告负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栋(法律条款见附页)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