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1110号原告:高某,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张某,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