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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1110号原告:高某,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张某,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