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传华与吴厚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华,吴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华,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吴厚新,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杨传华与被执行人吴厚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传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5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厚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传华与被执行人吴厚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