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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淮明、林志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淮明,林志惠,林习武,林永艺,林少毅,林汉英,吴跃辉,吴文杨,吴建平,吴汉森,吴汉洲,吴耀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淮明,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志惠,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习武,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永艺,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少毅,男,1990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汉英,曾用名林汉辉,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跃辉,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文杨,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建平,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汉森,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汉洲,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耀德,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霄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林习武、林永艺、林少毅、林汉英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文杨、吴汉森、吴汉洲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5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阿玉、刘恋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林习武、林永艺、林少毅、林汉英、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文杨、吴汉森、吴汉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间,被告人林习武、林永艺共谋合伙在被告人林习武位于六鳌镇龙美村的旧厝设立“十二生肖”赌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利,由被告人林习武、林永艺共同负责在赌场抽利和望风,并雇佣被告人林少毅在赌场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林习武纠集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汉洲、吴汉森、吴文杨到赌场坐庄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吴跃辉坐庄9次,每次均携带赌资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耀德负责帮其“吃中”7次(指帮忙庄家与参赌人员进行现金结算,下同);被告人吴建平、吴汉森、吴汉洲、吴文杨合伙在该赌场不特定地组合坐庄,轮流负责摇骰子与“吃中”,每次坐庄均合股携带赌资人民币1万元,其中被告人吴建平合股坐庄6次、被告人吴汉森合股坐庄7次、被告人吴汉洲合股坐庄4次、被告人吴文杨合股坐庄5次。该赌场先后聚集了林某2、蔡某、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陈某1、林某9、林某10、林某11、林某12、陈某2、林某13、许某、林某14、林某15、林某16、林某17、王某、林某18等20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林习武、林永艺共从中抽利人民币36000元。2、2017年3月间,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共谋合伙先后在六鳌镇龙美村的被告人林汉英新厝和林本良旧厝开设“十二生肖”赌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利,由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共同负责在赌场抽利和望风,并雇佣被告人林汉英在赌场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林淮明纠集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汉洲、吴汉森、吴文杨到赌场坐庄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吴跃辉坐庄14次,每次均携带赌资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耀德负责帮其“吃中”7次;被告人吴建平、吴汉森、吴汉洲、吴文杨合伙在该赌场不特定地组合坐庄,轮流负责摇骰子与“吃中”,每次坐庄均合股携带赌资人民币1万元,其中被告人吴建平合股坐庄29次、被告人吴汉森合股坐庄20次、被告人吴汉洲合股坐庄1次、被告人吴文杨合股坐庄15次。该赌场先后聚集了林某1、林某2、蔡某、林某19、林某4、孙某、林某5、林某7、林某8、陈某1、林某9、林某10、林某11、林某12、陈某2、林某13、许某、林某14、林某15、林某16、林某17、王某、林某18等23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共从中抽利人民币87000元。2017年3月29日,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在六鳌镇龙美村的林本良旧厝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文杨和林汉英。被告人林永艺、林少毅于2017年4月4日自动投案,被告人林习武于2017年4月10日自动投案,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于2017年4月11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吴建平、吴汉森、吴汉洲于2017年4月12日自动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林习武、林永艺、林少毅、林汉英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文杨、吴汉森、吴汉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志惠、林淮明、林习武、林永艺、吴跃辉、吴建平、吴文杨、吴汉森、吴汉洲是主犯;被告人林少毅、林汉英、吴耀德是从犯。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林习武、林永艺、林少毅、林汉英、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文杨、吴汉森、吴汉洲均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间,被告人林习武、林永艺共谋合伙在被告人林习武位于漳浦县六鳌镇龙美村的旧厝设立“十二生肖”赌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利,由被告人林习武、林永艺共同负责在赌场抽利和望风,并雇佣被告人林少毅在赌场负责现场管理。后被告人林习武纠集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汉洲、吴汉森、吴文杨到赌场坐庄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吴跃辉坐庄9次,每次均携带赌资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耀德负责帮其“吃中”7次;被告人吴建平、吴汉森、吴汉洲、吴文杨合伙在该赌场不特定地组合坐庄,轮流负责摇骰子与“吃中”,每次坐庄均合股携带赌资人民币1万元,其中被告人吴建平合股坐庄6次、被告人吴汉森合股坐庄7次、被告人吴汉洲合股坐庄4次、被告人吴文杨合股坐庄5次。该赌场先后聚集了林某2、蔡某、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陈某1、林某9、林某10、林某11、林某12、陈某2、林某13、许某、林某14、林某15、林某16、林某17、王某、林某18等20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林习武、林永艺共从中抽利人民币36000元。2、2017年3月间,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共谋合伙先后在漳浦县六鳌镇龙美村的被告人林汉英新厝和林本良旧厝开设“十二生肖”赌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利,由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共同负责在赌场抽利和望风,并雇佣被告人林汉英在赌场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林淮明纠集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汉洲、吴汉森、吴文杨到赌场坐庄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吴跃辉坐庄14次,每次均携带赌资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耀德负责帮其“吃中”7次;被告人吴建平、吴汉森、吴汉洲、吴文杨合伙在该赌场不特定地组合坐庄,轮流负责摇骰子与“吃中”,每次坐庄均合股携带赌资人民币1万元,其中,被告人吴建平合股坐庄29次、被告人吴汉森合股坐庄20次、被告人吴汉洲合股坐庄1次、被告人吴文杨合股坐庄15次。该赌场先后聚集了林某1、林某2、蔡某、林某19、林某4、孙某、林某5、林某7、林某8、陈某1、林某9、林某10、林某11、林某12、陈某2、林某13、许某、林某14、林某15、林某16、林某17、王某、林某18等23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共从中抽利人民币87000元。2017年3月29日,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在六鳌镇龙美村的林本良旧厝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赌资19650元,抓获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文杨、林汉英。被告人林永艺、林少毅于2017年4月4日自动投案;被告人林习武于2017年4月7日与漳浦县公安局民警联系于当月12日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后于当月10日被抓获;被告人林淮明、林志惠于2017年4月11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吴建平、吴汉森、吴汉洲于2017年4月12日自动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各被告人向漳浦县公安局缴纳部分赌资及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志惠、林淮明、林习武、林永艺、林少毅、林汉英、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文杨、吴汉森、吴汉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各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对本案涉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林习武、林少毅的前科材料,证人钟某、林某1、林某2、蔡某、林某3、林某4、孙某、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陈某1、林某9、林某10、林某11、林某12、陈某2、林某13、许某、林某14、林某15、林某16、林某17、王某、林某18等人的证言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习武、林永艺、林少毅、林志惠、林淮明、林汉英分别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建平、吴文杨、吴汉森、吴汉洲分别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习武、林永艺、林志惠、林淮明、吴跃辉、吴建平、吴文杨、吴汉森、吴汉洲是主犯;被告人林少毅、林汉英、吴耀德是从犯。被告人林习武、林少毅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习武、林永艺、林少毅、林志惠、林淮明、吴建平、吴汉森、吴汉洲案发后能投案自首,被告人吴跃辉、吴耀德、吴文杨、林汉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能退出赃款及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淮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林志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林习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林永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林少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林汉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吴跃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吴文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吴建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吴汉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吴汉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吴耀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十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漳浦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十四、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捷锋人民陪审员  姚佳惠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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